第一条考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,由评价机构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。
(一)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查不严的;
(二)不按规定按时领取、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;
(三)未认真履行职责,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,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,或参与违规组织考试的;
(四)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的;
(五)其他违反考务管理、证书管理、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。
第二条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考评人员证书颁发部门吊销其考评人员证书,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。
(一)在阅卷评分、评审或面试过程中,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、评审,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;
(二)盗窃、损毁、偷换、违规涂改参评人员答卷(或工件)、评价成绩、参评人员信息材料、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,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;
(三)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的行为。
第三条质量督导员违反考务管理、督导工作管理等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,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。
第四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:023-86968872,投诉邮箱:505953391@qq.com。